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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在中国,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1)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2) 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民事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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