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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人身权是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权利;社员权是社会团体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可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根据权利人能主张权利的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是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具体情形有: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遗赠、互易等。依照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多属于继受取得。
2、依据事实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依据法律规定的事件而取得民事权利,事件,是指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此时民事主体还没有享受到实际利益。但是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后才有可能享有的切实的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民事权利可以由当时人进行约定。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剥夺民是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根据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全具备,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期待权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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